华厦眼科(30126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厦眼科华厦眼科(SZ:301267)2025-08-24 07:45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投票权,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3] 投票权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9] -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投票权分别按对应人数乘积计算且投向相应候选人[9] 投票限制 - 每位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10] - 超最高选票数,所投董事候选人选票无效,所有选票视为弃权[11]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当选者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3]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已当选超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4] - 获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票数多者当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