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获董事会表决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单次使用1000万元(含)以内由董事长批准,1000 - 5000万元(含)由董事会批准,5000万元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3]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薪酬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2] 现金管理与协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21]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项目净额5%,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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