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83639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8] 任期与会议 - 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8]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9] 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11] - 决议应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11] 主要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6] 财务报告审核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造假等问题要求更正,完成前不得审议通过[15] 审计机构监督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工作,提出聘用或更换建议,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16] 内部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17]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进行一次检查[18] 内部控制评价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19] 其他职权 - 有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多项职权[20]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21] - 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21] - 有权接受特定股东请求,对违规董高提起诉讼[22] 细则实施与解释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4]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