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瑞泰新材(301238)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瑞泰新材瑞泰新材(SZ:301238)2025-08-22 12:39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用作其他用途可豁免程序[15] - 节余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使用需股东会审议[1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5]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6][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7] 募投项目管理 - 超募投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公司应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视为变更,部分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2]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3] 检查与审核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差异超30%需调计划[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7]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保荐或独财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核查报告[28] 违规处理 - 保荐或独财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8] - 相关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查处[30] 办法规定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股东会批准[38] - 不同时期超募资金适用不同规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