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7]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行为[12] - 每笔募集资金支出需经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有权领导审批,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16] 资金管理与审计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其他规定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审议程序[19]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21] -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0]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章规定[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海泰新光(68867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