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办法审议 - 信息披露办法于2025年8月21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信息披露义务及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披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等[3]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9] 暂缓披露期限 - 暂缓披露申请获同意后,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9]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3] 定期报告变更及特殊情况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3] 重大资产及股份变动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需立即披露[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立即披露[23]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等内容[18]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8] 定期报告报送及审核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需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件[20]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送定期报告时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0] - 公司应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并及时回复问询[21] 股份质押关注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24]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5]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27] 适用人员和机构 - 本办法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多类主体[3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3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主管人员[31]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等有明确流程[32] - 临时公告草拟等有明确流程[33] 相关人员责任及义务 - 董事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3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8] - 通过受委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告知委托人情况[39] 文件保存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3] 内幕信息保密 - 公司董事等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45] - 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等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47] 违规处罚 - 公司违反规定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可索赔[4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等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51]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及人员违规,可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依法处罚[51] -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其买卖证券,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51] -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前后态度不一,可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时市场禁入[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2]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53] 犯罪移送 - 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4] 相关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6] - 公司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56]
山河智能(002097)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