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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聚飞光电聚飞光电(SZ:300303)2025-08-22 12:05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4] 报告编制与报送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2]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3] - 季度报告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3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4] 会议决议报送与公告 -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8] - 股东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18]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通知 -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18] 信息披露指定平台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7] 信息披露审批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不同类型报告有不同审批程序[9] 特殊信息披露情况 - 公司若无法按规定披露信息,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同意可不按规定披露[8]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5] 首次与分阶段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9] - 重大事件处于筹划阶段,出现难以保密、已泄露或传闻、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应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0] 股票发行与上市披露 -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35] -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3天,应刊登简要上市公告书[35] -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5个工作日,应完成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托管登记[35]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5日之前,应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章程[35] 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99号聚飞光电大厦,邮编518111,电话0755 - 23678799,传真0755 - 23678799[44] 违规行为与处罚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信息报送不及时完整、董秘工作失误致披露问题、保密人员擅自泄密[46] -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规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6]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4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