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9]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7] 项目检查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并重新论证[12][26]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并重新论证项目[12][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对项目重新论证[26]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预计无法按期归还,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0] 信息披露与审核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1]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聚飞光电(3003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