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 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