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2025年8月)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让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期间进行[4]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7] - 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就受让人情况进行合理调查[5] - 转让控制权前存在未清偿债务等情形应解决[7] 信息披露与配合调查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公司[10] - 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档案信息[8] - 公共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应配合调查并告知真实情况[14] - 深交所和公司询问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回复[14] - 应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14] - 契约型基金等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15] - 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5]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等独立[3]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3] - 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投票权、提案权等权利[4] 其他规定 -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14] - 接受采访等时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等[14] - 共同控制公司的应书面告知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15] - 作出的承诺应具体明确且采取措施保证施行[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执行[18]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