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8307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支出3000万元以内(含),经相关流程报董事长签批;超3000万元,报董事会审批[13][14] 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补充和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8] 节余资金 - 节余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年报披露;超200万元或5%,董事会审议披露;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股东会审议[23] 检查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4] - 募投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报告[26]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出具鉴证报告[26] 责任处罚 - 未按规定披露或擅自改变用途,处分相关责任人员[29] - 受行政处罚,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权利[30]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超过”不含本数[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