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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00246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2 10:5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4]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9]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协议签署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5] 资金置换与核查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投资项目个数,增加需征得交易所同意[4]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公告相关内容[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符合条件并公告[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取消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4]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2][23]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27] 内部审计与审核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9]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每半年度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9] 鉴证与核查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0] - 保荐机构在鉴证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根据实际需求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如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24] 审核与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31] - 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31] 盈利预测相关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10%,应在年报披露原因,相关方作专项说明[33]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80%,相关人员应在股东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33] 资产交易相关 - 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6] - 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盈利预测等承诺[36] - 拟出售资产应符合相关规则,董事会说明原因及影响,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36] - 董事会应在年报说明收购资产相关承诺履行情况[36] 法规与办法生效 - 管理办法与证监会等部门法规抵触时,以其法规为准[35] - 管理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失效[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