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 - 承诺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 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 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 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 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 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 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 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 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