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