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688233) -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2] - 使用募集资金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等义务,不得变相改变用途[10][14]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等情况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1] - 可置换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募集资金[15][16] 闲置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16][1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监督检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8] - 保荐机构等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9] 报告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年度结束后各方出具相关报告并披露结论[3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