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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电(600835) - 上海机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机电上海机电(SH:600835)2025-08-22 09:4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股超10%股东请求,董事会收到后十日内反馈[7] 召集与提案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决议公告前不低于10%[8] - 单独或合计持股超1%股东,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会议变更与投票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有应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11]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投票权与表决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7]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7] - 股东会选举董事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18] 记录与派发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1] 分红与决议 - 召开股东会审议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 - 股东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1] 规则生效与修订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可适时修订,修订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执行[25]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列入《公司章程》附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