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3]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3]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7] 评价要素与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0]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10] 费用与变更情况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相关情况[11]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12] - 应关注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等情况[12] - 出现审计项目违规分包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1] 信息披露与人员限制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19] 其他规定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24] - 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9]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19]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时[23]
铂科新材(30081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