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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688096) - 股份回购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京源环保京源环保(SH:688096)2025-08-22 08:48

回购适用情形与条件 - 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3]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如连续20个交易日内跌幅累计达20%[4] - 公司回购股份需上市已满6个月等条件,特定情形回购并减资除外[11] 回购数量与价格 - 特定情形回购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2]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需说明合理性[14] 回购期限与方式 - 不同情形回购期限分别不超过12个月和3个月[15][16] -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在特定期间不得进行,特定情形除外[17] 回购与发行限制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9] 相关人员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23] 提议与决策程序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股份回购,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25]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一些情形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8] 信息披露 - 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需问询相关股东未来3个月、6个月减持计划并披露回复[24] - 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信息[30] - 回购期间,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次一交易日、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3个交易日内)、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回购进展情况[31] 方案变更与终止 - 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需按决策程序提交审议[34] 回购结果与股份变动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5] 人员买卖报告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至披露回购结果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结果公告中披露[39] 股份注销 -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和公告及相关证明[35] - 公司应按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日期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37] 股份转让与出售 - 公司已回购股份需按规定办理转让或注销事宜[39] - 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出售,但有特定期间限制[39]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39] 减持计划与限制 - 公司拟减持已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通过,并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出售计划[40]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不超20万股除外[40] - 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0] 出售进展与结果 - 首次出售回购股份次一交易日、出售比例每增加1%的3个交易日内及每月前3个交易日需披露出售进展[41][42]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应停止出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43] 提前注销 - 公司已回购股份未按用途转让,拟提前注销需经股东会决议[48] 比例计算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