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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600693) - 东百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SH:600693)2025-08-22 08:0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6种情形下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不同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反馈及发通知时间不同[8][9][10]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6] 提案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6][17]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17]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18]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延期或取消应提前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21] -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股东会主持人员有规定[26]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主持人员有规定[26] 表决权与计票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3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31] 报告与制度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29] - 特定情形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3] 决议相关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6] - 公司一年内特定重大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1]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