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00063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顺发恒能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 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