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8] 项目论证与协议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董、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中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专户设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超募集资金项目数量[8]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特定情况需经同意并公告[15]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使用需经审计等程序并公告[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经审计等程序并公告,到期归还,无法归还需说明情况[19]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使用计划应在同一批次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投资需披露信息[20][21] - 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等,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2] - 公司按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22] 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办理审批并披露,多种情形属改变用途[24][2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审计等程序并公告原项目及新项目等情况[26]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情况[30]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董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 保荐人或独董现场核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32] 人员责任与规定施行 - 有关人员失职致资金使用违规,公司应对其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4] -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2023年第172号规定废止[35]
吉电股份(000875)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