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000875)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年8月)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11]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7]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于2025年8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由董事长等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持有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多项信息披露工作[30] - 资本运营部负责起草编制报告、信息披露申请发布等工作[33]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19]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25] 违规处理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年报、半年报,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未披露季报,予以通报批评[79] - 公司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或重大会计差错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涉及金额较大,可视情形通报批评[79] 其他规定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36] -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需在知悉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告[37]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60] - 本制度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2024年8月28日施行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