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2]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0] - 股东会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10] 董事选举投票规则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同理[9]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累计投票数最高限额,否则选票无效[12] - 选票上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合法拥有有效投票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12] - 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1倍,否则选票无效[12]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13]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3] 提名规定 - 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