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批准[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7]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0]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1] 股东会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23] 股东会决议通过标准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1] - 涉及特定可能影响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权利事项,须经出席特别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股东会关联交易与选举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其回避和表决有相关程序[33]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34] 股东会其他规定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28]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推举主持人[27] -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大会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29] -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主持人或指定人员答复,特定情形可拒绝回答[3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35] - 选举董事时,每位当选人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3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
读客文化(30102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