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披露行为[2]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4] 披露要求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8] -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8] - 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守公平原则[8] 相关方义务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工作[9] 披露方式 - 公司采用直通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9] 信息报告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及时向董秘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14] 异常处理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交易异常,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5] 定期报告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提前五日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22] - 中期报告在半年结束后二月内完成[22] - 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四月内完成[22] 审核流程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3] 资料保管 - 未公开重大信息资料《保密函》原件由证券办存档,保管10年[31] 资料提供 - 有关部门向董秘提供披露所需资料信息[33] 信息审批 - 各部门、子公司提供信息履行审批手续[33] 责任确定 - 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联络人按规定确定[33] 责任追究 - 未报告规定事项致问题,对责任人处罚并追究赔偿[33] - 持股5%以上股东等擅自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3] - 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审核责任人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33] - 中介机构等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处理并保留追责[34] 参照执行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37]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3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读客文化(30102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