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30108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