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资总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7] - 募资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资[7] - 募资置换需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支付后置换6个月内完成[16] - 闲置募资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内公告[18][19]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7]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资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资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专户数量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核查 - 变更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披露[27] 募集资金审计与监督 - 会计部门季度末核对余额汇总情况报送[28] - 内审机构至少季度检查存放管理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公告[29] - 当年有募资运用,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鉴证并披露结论[30] - 保荐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核查报告并披露结论[3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并投入[20] 其他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且不质押[1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付费[32]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福瑞股份(300049) - 16、福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