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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00130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夏厦精密夏厦精密(SZ:001306)2025-08-21 11:19

担保对象限制 - 公司为除控股子公司外单位担保,实施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70%[6] - 不得为持股50%以下其他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对象提供担保[8]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需在70%以下(控股子公司豁免)[8]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审议通过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大额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担保合同要求 - 公司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也需明确[17,18]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不低于担保数额的反担保[18,22] 职能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等工作及总量监控[20]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追偿等工作[20] 偿债督促与披露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偿债[21] - 被担保人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26] 披露文件与内容 - 公司披露担保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5] - 公司担保总额需披露,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26] 责任与制度实施 - 公司董事等人员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责任或受处理[28]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