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001306)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行使[2] 董事相关 -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2] 股东会选举规定 -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4]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3] -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5] -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5] 再次选举情况 -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同时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应再次选举,二次选举无果则在当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6] -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应再次选举,二次选举无果则在当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6] 细则实施 -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