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2][9] -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总裁等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责任人[3] - 确定为重大信息披露前可采取缩小知情范围等保密措施[4] - 内刊、网站等对外发布文件及人员接受采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或沟通认可[5]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定期报告草案由高管编制后交其审核[6] - 董事会秘书公开披露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需提交董事长审批[7] -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信息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董事会秘书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7] 特定对象沟通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需其签署承诺书并形成书面记录[10] -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后,应对其文件核查,有问题及时处理[11] - 公司在商务等活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12] 投资者关系活动 -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14] - 公司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采取网上直播方式,需提前发布公告[14] - 公司应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15] - 公司与中小投资者沟通活动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15] -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资料时,其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应平等提供[17] -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互动平台投资者提问[17] -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档案制度[17]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17]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1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