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8]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经董事会批准可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条件限制[20]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原则,符合相关规定[11] -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资金支出审批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资金支出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2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相关情况[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资金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6] 项目延期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4]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重大问题报告 - 审计委员会若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年度审计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1] 聘请会计师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雷电微力(30105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