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十日内反馈[5][6] 通知发出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5][6]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5][6] 自行召集条件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6] 持股比例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临时提案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公告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11] 股权登记日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表决权行使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0] 优先股表决事项 - 股东会对发行优先股事项应逐项表决,包括种类数量、发行方式等[20][21] 表决方式规定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8] 决议公告要求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数、股份总数及占比等[42]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影响超十年则继续保管[24] 提案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7] 回购决议要求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回购决议公告 - 公司应在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25] 决议效力及维权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股东可自决议作出起维权[25] 争议处理方式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1] 判决后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 前期事项处理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披露[1] 公告发布渠道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28] 数字含义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8] 规则执行原则 - 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28] 规则修改规定 - 公司在法规或章程修改抵触、股东会决定时修改规则[28] - 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生效[29] 规则解释与生效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生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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