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全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9]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行协议,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达30%以上,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9] 资金使用规定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7] 募投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3]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等[24]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投资金额等[25]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报告[28]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基本等情况,差异需解释原因[29]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核查报告应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等多方面情况及合规结论性意见[29][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29][32]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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