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0] 审批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除担保外)由总经理审批[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超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除担保外)由总经理审批[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外)应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除担保外)应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除担保外)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董事会审议后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其他规定 -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7]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方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规定[19] - 公司与关联方的九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0] 表决回避 -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有六种情形[21] -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八种情形[21] 表决规则 - 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2/3以上通过[23] - 关联股东违规投票表决,其表决票中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无效[24] 交易要求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24] - 公司拟部分或全部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按实际增资或受让额与放弃部分金额之和确定交易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25] - 公司应如实、及时披露须经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应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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