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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30020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高盟新材高盟新材(SZ:300200)2025-08-20 10:46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