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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3016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博苑股份博苑股份(SZ:301617)2025-08-19 11:3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8]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需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12]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需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需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0] 其他规定 - 股东会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26] -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6] - 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判决或裁定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38] - 股东会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