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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3016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博苑股份博苑股份(SZ:301617)2025-08-19 11:32

资金支取与置换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1]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方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9]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特定情形视为用途变更[21]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1]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5]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26]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责任与制度相关 - 公司、董事及高管应按制度使用或监督募集资金,违规需担责[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