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3002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国瓷材料国瓷材料(SZ:300285)2025-08-18 12:4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半年度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2]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责任[11] 项目延期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专户管理 - 公司应审慎选择银行开设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资金投向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3]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需归还,若无法按期归还应提前公告[16]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履行规定程序[2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