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8]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 超募资金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协议与制度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存放其他资金[8][9][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按资金管理制度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15] 项目决策与变更 -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并履行审议批准程序[17] - 取消原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7][2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6] 职责分工 - 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实施,关注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4] -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由相关业务及实施单位负责,权益投资项目由证券部会同财务部负责[38] -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质量控制等,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安排并设台账记录情况,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总结及效益核算报告[38] 项目终止与引入 - 若项目需终止,总经理需向董事会报告原因及影响,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项目方可终止;引入新项目需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信息[39]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需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4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无使用情况[41]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和鉴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若结论异常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42] - 董事会专项报告应包含各投入项目实际使用金额、收益、与计划进度差异、累计使用金额及深交所要求内容[42] - 以发行证券收购资产,至少在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度报告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43] - 年度报告说明会上,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及发展前景情况做出说明[44] 违规责任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44]
创世纪(3000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