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金规定 - 委托理财资金为自有闲置或闲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买的理财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和融资资金不得理财[6] 审议规则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通过[9]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2] 信息披露 - 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 - 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分析判断,达披露标准应披露[20] - 披露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情况概述、资金来源等内容[21] - 委托理财业务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1] - 委托理财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相关情况[21]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计划拟定、配置策略落实等工作[12] - 财务部应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和项目明细账表[12] -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使用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异常时及时报告[23] - 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运作[17] - 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监督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17] 监督机制 -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人员、信息等严格分离[16] - 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受托方并签书面合同[21] -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检查、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17]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检查、审核并发表意见[1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2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25]
创世纪(30008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