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 -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要合理、谨慎、客观,充分披露风险因素[7]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或选择性披露[9] - 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公平获取[10] -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11] 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应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信息[9]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10] 信息披露申请 - 公司拟披露信息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需审计[15]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7]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8][20][2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4] 临时报告披露 - 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相关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披露[32] 股东及关联人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8]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9] 审核与审议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42]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2] - 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其披露[42]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按制度报告[4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分析、公布未公开重大信息[46] 投资者沟通与管理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活动后应及时披露主要内容[49] - 公司应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49]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50]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再融资活动要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51] - 公司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出现异常及时公告[51] - 公司股东会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通报事件应与决议公告同时披露[51] - 公司内刊等资料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公开[51]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69] - 出现特定情形追究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责任[7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执行[72] -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等[7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74] 违规处理 - 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74]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并处分责任人[7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77]
创世纪(30008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