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会审批[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表决要求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议第六条第(五)项担保,应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同次会议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应逐项表决[9]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9]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对公司担保事项检查一次并出具报告[1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2] - 被担保债务展期(主合同约定除外)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12]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4]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等未按程序操作造成损失,公司追究责任[14] 制度相关 - 制度所用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16]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等规定为准[1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7]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