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办法修订 - 2020年9月8日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相关办法[1] - 2024年5月14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相关办法[1] - 尚待2025年9月23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三次修订相关办法[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8]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8] 流动资金补充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3]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违规责任 - 违反制度致使公司受损,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6]
腾远钴业(3012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