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002902)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股东权益与会议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决议[12] 资金占用与结算 - 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应及时制定清欠方案,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实施条件[11]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应及时结算,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5] -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5] 财务审计与公告 - 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财报时,需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说明公告[11]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有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义务,违规者董事会将给予处分[15]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15]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处分外公司有权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15] 担保规定 - 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1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8] 司法冻结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申请对侵占资产的控股股东或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