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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道明光学道明光学(SZ:002632)2025-08-18 09:0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独立设专户[10] - 公司应选择商业银行设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8][10]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应在6个月内完成[15]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30] 超募资金定义与使用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2]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使用闲置超募资金需说明必要合理,相关事项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用超募资金的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23]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限于主营业务,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并公告[21]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产品需安全、流动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出现重大风险及时披露[2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8]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按第十九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5]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34] 内部管理与监督 - 公司财务部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11]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3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3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40]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41] -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41] 公司配合义务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必要资料[42]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