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30069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光威复材光威复材(SZ:300699)2025-08-18 09:01

控股子公司定义与担保范围 - 控股子公司指持有超50%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主体[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2] 担保对象与资料要求 - 担保对象需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或为上市等特定企业[6] - 被担保方需提供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最近两年审计报告等资料[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1] 审议通过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新增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信息披露与报告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15] - 担保事项涉及信息应至少提前15日知会所属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15] - 公司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前了解债务偿还财务安排[22]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有关部门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告[23] 担保展期与债权转让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的,应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23] - 债权人转让债权,公司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3] 管理人员责任 - 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致公司实际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27] - 管理人员违规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仍可处罚[2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制度规定与相关文件抵触时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29]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