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报告原则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3]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7] 报告义务人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多类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也在内[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达到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条标准之一需报告[11] -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5]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6] 重大事项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项[1] 股东相关报告情况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关注[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报告[22] -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出售或转让股份应报告[28] -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出现抵押等情形应报告[23] 其他规定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该资产30%时公司面临重大风险[18] - 重大信息包括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召开会议通知及决议等[10]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4] - 董事会秘书需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培训[8]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特定时点和进展时应通报重大事项[25] -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26]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后应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27] - 未经授权公司各部门等不得代表公司对外信息披露[28] - 发生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可追究责任[29]
江苏博云(30100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