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12]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公司应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资金并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4]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管理制度[31] -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31] -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1] -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31]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31]
中远海能(600026) - 中远海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