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七种情形下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6]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案[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与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信息披露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13]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次数等内容,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8] 变更与主持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职时同理[17]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主持人违规时,经现场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推举新主持人[18] 投票与决议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2] - 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普通决议过半数有效表决权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24]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0] - 股东会通过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规的决议[32]
远方信息(300306) -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