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300403)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8] - 低于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12]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经特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审议程序与义务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5] - 董高、持股5%以上股东等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9] - 须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董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2] 其他规定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审议披露[12] - 董高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挪用资金[24] - 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追责[25]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6]